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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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應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九十年度裁全月字第五三七五號),因本案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擬取回提存物,經向相對人設於台北縣○○鎮○○路○○號三樓之住所定期催告行使權利,因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致以查無此人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