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告台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志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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