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剩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被告 林增官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驗後剩餘淨重○.一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依法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右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刑鑑字第○九一○二九六七○二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足稽,是所為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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