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高宇婷 相對人 高欣婷
高芝婷 前列高宇婷、高欣婷、高芝婷共同關係人 高峯
高鍾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係人「 高鐘月娥 」之姓名均更正為「高鍾月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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