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黃玉雲
陳新樂 陳慧如 陳智彥 陳慧兒 兼上列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清課 複代理人 黃麗玲 被告 黃清國
黃清簾 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黃清簾應於庭期前以書狀提出分割暨貼補金額之方式,繕本逕送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清課及被告黃清國,其餘當事人亦得參照本件最新履測結果之複丈成果圖就本件分割及金額補償方式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