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書瓊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俞書玉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54、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書瓊、俞書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至10年,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俞書瓊、俞書玉均係大陸地區人民,此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查詢2份附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054號卷第39、52頁);而被告俞書瓊、俞書玉均於93年5月19日出境,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2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45頁),足認被告2人於犯罪後已經出境。且本案乃因被告2人分別以通謀虛偽結婚之方式非法來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等罪嫌,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之規定,被告2人於出境後之5年至10年內,已無法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是被告2人有不能到庭之事由,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能到庭前,裁定停止審判。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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