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原告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人 王憶賢 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麗霜 住臺中市○○區○○路1被告 蔣寶華 住臺北市○○區○○街○○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被告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被告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告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正龍被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告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昱辰被告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雲 結被告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蔣寶華分別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管理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42000+522000+0000000+548100+0000000+99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及提出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8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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