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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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綸被告王詠榮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 律師
張齡方 律師被告 簡宏達 選任辯護人 王國論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綸、王詠榮、簡宏達均自民國102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綸、王詠榮、簡宏達等3人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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