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對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67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依原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2911萬9,4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之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8,25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