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57號抗告人即原告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 巢育誠 、 巢元明 (已歿)間因101年親字第57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