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王惠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