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蕭光佑 原告 蘇照傳 原告 侯素雯 原告 侯燈戊 原告 郭柏君 原告 陳美君 原告 陳雅紅 原告 林坤生 原告 曾逸淳 原告 孫榮豐 原告 黃慈航 原告 林琇瑩 原告 林唯農 原告 李美霞 原告 陳秋芳 訴訟代理人 曾志芳 原告 洪振翔 ( 洪銘徽 之承受訴訟人)
巷1弄10號原告 洪鈺喬 (洪銘徽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李慧芳 (洪銘徽之承受訴訟人)前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9,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6,742,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5,4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9,310元,尚欠新臺幣266,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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