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十一號債務人 許春桂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二年內收入,
固以民國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該清單內容僅係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資料,非為認定個人所得之唯一依據,故債務人仍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九十九年二月起至一百零一年一月間所有工作內容、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含工作地點、時間、內容及薪
資計算方式),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自九十九年二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提出債務人之子女 周禮銘周怡瑄 之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該戶籍
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現居住成員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並提出該戶籍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勞健保費之單據。
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費外,是否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該保單並說明該保單之價值。
說明債務人每年領取臺北市社會局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
債務人是否仍履行對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
?若有,請說明每月履約之金額並提出協議書;若無,請說明該債權人是否有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相關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