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顧陽明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春生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李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台財訴字第10000409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3月2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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