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64號原告 林士凱
林萌玲
2樓 林艷玲
9號4樓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李秀 暇前原告與被告 林怡君 間請求分割遺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88,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61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28,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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