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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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旭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信安 上訴人 江美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6,206,22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1,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