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續字第1號請求人 余世河 相對人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請求人陳麗惠住桃園縣桃園市○○路941之12號;相對人余世河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記載,應更正為「請求人余世河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相對人陳麗惠住桃園縣桃園市○○路941之1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