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睿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徐淑芬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