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簡吟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昱揚
營造有限公司及張莊桂花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
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