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林志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 王尚甫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2人對被告
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王尚甫之各別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法
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
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
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即
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
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原告2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
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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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訴訟標的 │ 第一審 │ 已繳納 │ 應補繳 │
│ │ 金 額 │ 裁判費 │ 裁判費 │ 裁判費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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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航│ 90,000元 │ 1,000元│ 720元 │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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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瑩懋│ 45,000元 │ 1,000元│ 720元 │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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