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6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6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張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產品│計息本金│年息│計息期間│
│││(新臺幣)│││
├──┼────┼─────┼────┼───────┤
│1│信用卡│42,850元│20%│自93.09.29起│
│││││至清償日止│
├──┼────┼─────┼────┼───────┤
│2│現金卡│48,087元│18.25%│自94.05.06起│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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