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1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晚上23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110年度保管字第1705號),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2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0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13號卷第177頁),是上開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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