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政忠(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肆只、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嚴政忠(已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30日下午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0號住所內,所扣得之殘渣袋4只、針筒1支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毒品,經警於110年8月30日下午1時許獲報到場處理,當場扣得殘渣袋4只、針筒1支。嗣被告於110年8月31日死亡,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經警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溶洗方式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院110年9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642號鑑驗書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殘渣袋與針筒內均含有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尚無法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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