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三、三七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十三時許起,在彰化縣○○鎮○○路某雜貨店,與友人飲酒,於同日下午十五時四十分許飲畢,明知其飲酒後,酒後吐氣含酒精成份已達每公升一.六九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彰化縣○○鎮○○路,由南向北行駛,途經劃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線)之該路段五十六號前時,應注意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因酒精之影響,而疏於注意,貿然駛入來車之車道,致撞及由乙○○○所駕駛,在該路段自北向南,於對向車道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使乙○○○受有軀幹壓砸傷之傷害。
二、案經被害人乙○○○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告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其於飲酒後,酒後吐氣含酒精成份已達每公升一.六九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及於右揭時間,駕車途經劃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線)之彰化該路段五十六號前時因酒精之影響,而疏於注意,貿然駛入來車之車道,致撞及對向車道由告訴人乙○○○所駕駛之前開機車,致告訴人乙○○○受有軀幹壓砸傷等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一紙、照片四幀及診斷書一紙在卷可稽。是告訴人乙○○○之受傷,係被告甲○○之行為所致,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已極為明確。
二、按「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左列規定......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酒後吐氣含酒精成份已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並為駕駛人之被告甲○○所應注意。本件肇事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肇事時之視距良好,是被告甲○○依當時情形,應能注意上開規定,竟疏未注意於飲酒後,酒後吐氣含酒精成份已達每公升一.六九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仍駕駛機車於右揭時地,貿然駛入來車道,撞及對向車道由告訴人乙○○○所駕駛之前開機車,被告甲○○之駕駛行為有過失甚明。從而,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與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傷罪。被告甲○○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前開過失致人於傷罪之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被告甲○○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並罰。爰審酌被告過失程度之輕重、對被害人所造成危害、被害人之過失、被告肇事後態度,及肇事後被告對告訴人已為民事賠償,有調解書可
佐及其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戒。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偶發初犯,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鼎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