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
原告壬○○原告癸○○原告寅○○○原告戊○○原告子○○原告丑○○原告庚○○原告己○○原告甲○○?
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卯○○被告 黃標輝 即祭祀公業 黃兆慶 嘗管理人
住台北市○○街○○巷六之一號四樓訴訟代理人辛○○住
歐龍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志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