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因假釋或於刑之赦免後,付保安處分者,不在此限;又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六八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判決確定,同年九月二十七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法矯司字第○九二○九一一二一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開函文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揆諸前開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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