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 原告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彥圭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元熙 原告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告百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原告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 原告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發 原告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原告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原告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秋澄 原告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卓城 原告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原告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原告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原告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春金原告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宏正 原告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勇 原告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家 原告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告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萬成原告勝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端喜 原告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原告御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保奇 原告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忠 原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原告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被告丙○○被告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威震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姓名欄所載「『勝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國銀』」應更正為「『勝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端喜』」;「百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百源實業有限公司」;「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巳○○○股份有限公司」;「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棋 』」應更正為「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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