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56號再審聲請人 梁宇春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利息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4月17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2年4月19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逾期仍未補正,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曾育祺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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