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梁宇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利息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上列再審原告梁宇春與再審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利息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7第1項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5條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再審原告補繳再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7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戴嘉慧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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