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76號
原   告  呂奷妗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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