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76號
原 告 呂奷妗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