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劉金玲
被 告 劉金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8月31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
費4,020元,此項通知已於105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