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7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簡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小字第7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21日下午2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5日
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
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130元
,及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95年4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4月20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嗣
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符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10月17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並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延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迄今尚積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且上開債權業於95年12
月26日讓與原告,並依法登報公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之金額亦不爭執。至於被告主
張依其經濟能力無法償還等語,惟債權人本得依約向債務人
請求履行債務,債務人尚不能以其無力清償為辯,影響債權
人依法得行使之權利。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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