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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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873號
原   告  魏新興
被   告  黃士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3,500元」。嗣於105年9月8日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8頁),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設
有鴿舍(下稱系爭鴿舍),於民國104年8月 蘇迪勒 颱風來
襲期間,因被告未事先加以防範與加固,對系爭鴿舍之設置
管理有欠缺,致系爭鴿舍無法承受蘇迪勒颱風之風力,遭風
吹落而砸損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
建物之屋頂,使原告剛施作完成之屋頂防水工程及鐵皮損壞
,嗣後被告僅將防水工程毀損之部分修復完畢,然就鐵皮之
部分即未修補,而原告就鐵皮毀損之部分需支出修復費用20
,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係抗辯:因
為蘇迪勒颱風來襲造成伊所有之鴿舍砸毀原告屋頂之防水工
程及鐵皮,伊自己就是從事防水工程之工作,伊有承諾會幫
原告修復,伊已於開庭前幾天幫原告修復完成等語。並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於104年8月蘇迪勒颱風期間,被告於桃園
市○○區○○路0段00巷00號設置之系爭鴿舍遭風吹落,砸
損原告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建物之屋頂,
致屋頂之防水工程及鐵皮損壞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現場照
片13張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被告對此並不爭執,
是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被告雖抗辯:伊已將毀損
之部分均修復完成云云,惟原告就被告已修復防水工程之部
分不爭執,並主張:被告就鐵皮之部分未為修補等語,被告
就此部分未另為舉證以實其說,故其抗辯並非可採,是應認
原告主張:被告就鐵皮毀損之部分未為修補乙節堪信為真。
㈡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
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
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
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
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
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第489號裁判要旨)。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3項亦有規定。
㈢經查,本件原告所有鐵皮之損害係因被告設置之鴿舍遭風吹
落所造成,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有上
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而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再查,原告就鐵皮毀損之部分
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20,00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洪國工程行
出具之估價單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是原告請求被
告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20,000元以代回復原狀,亦為
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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