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2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林惠玲 (即 江宗庭 之承受訴訟人)
       江信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惠玲為被告江宗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江宗庭業於民國105年8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林惠玲,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是
應由繼承人林惠玲為被告江宗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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