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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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七號聲請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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