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瑞虹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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