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昱 (即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被告景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森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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