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485號
原 告 潘惠卿
訴訟代理人 潘書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國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