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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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5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本件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經本院第二審判決後,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
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