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63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542萬810元(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要旨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135元,除已繳第二審2萬1399元外,其餘6萬
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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