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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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乙○○等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0,148,660元(原審誤計為39,148,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488元,除已繳第一審391,488元外,其餘1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紀元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