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及附表(須載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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