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劉奕欣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3被告 李春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