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被   告  邱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87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98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電
催資料電子畫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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