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何志雄
被 告 廖文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