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84號原告 李志傑 被告 吳秉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法官李敏萱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楊雅婷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