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7號

聲請人 張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女」之記載,應更正為「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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