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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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縣湖口鄉埔心二一之二號,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且經本院核對身分證無誤,且為原告所是認,原告並聲請移轉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姚國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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