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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