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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